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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風生 | 法庭拒批禁制令 理據難令人信服

上周五高等法院就特區政府律政司入稟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鼓吹「港獨」的歌曲《願榮光》頒布書面裁決。判詞認為,香港國安法等已經可以處理煽動等罪行,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故拒絕批出禁制令。筆者對是次裁決非常失望,認為法庭的決定並未充分考慮到事實理據,亦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和法治原則,裁決理由明顯值得商榷,執行禁制令根本不會存在「一罪兩審」的情況。

歸納法官的判詞,法庭拒絕批出禁制令主要基於七點理由,其中提到,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在應用香港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律政司是次的申請,是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權力,批出針對所有身處香港者的禁制令,並以此協助刑事法律。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法庭只會在深思熟慮後才會如此行事。但總結起來,判詞無非是指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當相關刑事罰則遠比禁制令引申的民事罰則為重,擔憂禁制令與刑事法律有衝突,存在「一罪兩審」。

筆者認為,該理由難以令人信服。律政司申請禁制令「不是針對全世界」,僅針對有禁令相關行為及意圖、「正在干犯和有意干犯」的人,只是針對極少數藉着使用有關「港獨」歌曲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行為的不法之徒,以維護大多數的市民的福祉,保障國家安全和香港的社會穩定。

不存在「一罪兩審」的情況

其實高院對批出禁制令或會與相關刑事法律有衝突的顧慮,是根本不必要的。因為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並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實施。國安法在香港具有凌駕性地位。國安法第六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尊重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法官審理案件時只按法律和證據獨立行事而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保障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實際上,也不會存在「一罪兩審」的情形,法庭批出禁制令和檢控香港國安法罪犯不能混為一談,相互間兩者並沒有衝突和矛盾。

法庭批出的禁制令,是受到香港社會絕對尊重及嚴格遵從的。例如,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有團體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示威者」止佔據金鐘及旺角多個路段,法庭批出禁制令後,制止了非法「佔中」氾濫失控的情況。有關禁制令的執行難度較阻止有關「港獨」歌曲散播大得多,相信絕大多數市民都會堅決抵制、遏制「港獨」蔓延,不會以身試法。禁制令絕對會有真正功用,社會各界也會堅決執行,以實際行動阻止任意鼓吹、煽動「港獨」的違法言行。

律政司有必要提出上訴

律政司申請禁制令時,已強調只針對有意違令者,沒有意圖作出有關行為或沒有作出有關行為的人不屬於被告範圍內,而涉案行為將於禁制令頒布後才被禁止,若有人在禁制令頒布前已發布及傳播該首「港獨」歌曲,則須按事實及證據去判斷懷疑的行為是否屬於持續行為。律政司還表明,會為新聞工作加入豁免條款,豁免記者在執行新聞工作活動時的禁制令及民事責任,進一步釋除社會的擔心,不存在「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的情況。

正如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回應判決時強調,國歌是國家主權的特徵,涉及國家的尊嚴及主權,絕不容許被侮辱、貶損或曲解。他表示,危害國家所帶來的威脅是可以突如其來的,故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這方面的罪行和活動,這正是政府申請禁制令的主要目標。

筆者認為,律政司有必要考慮通過上訴、直接以香港國安法執法或修訂《國歌條例》等本地相關法例等方式,防止有關「港獨」歌曲繼續為禍,傳遞對「港獨」零容忍的明確信號。立法會議員也應積極考慮提出修訂《國歌條例》,令條文更加清晰。

律師、吉林省政協委員、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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