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ka one one

Archive for the ‘ 國際 ’ Category

蔡英文赢得台湾“大选”

截至18點30分,台灣2016大選開票過半,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大幅領先朱立倫300萬票,當選台灣地區新領導人已成定局,國民黨總部現場主持人已承認失敗。民進黨時隔8年再次上台,蔡英文也成了台灣地區首位女性領導人。

截至18点14分,蔡英文选票超过六百万。

截至17点48分,蔡英文选票超过五百万。

截至17点34分,蔡英文选票超过四百万。

截至17點23分,蔡英文選票過三百萬,領先朱立倫超過一百萬。

截至17點17分,蔡英文選票過兩百萬。

截至17點10分,蔡英文領先朱立倫50萬票。

截至17點,蔡英文選票超過百萬,領先朱立倫近40萬。

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投票16日下午4時結束。當晚開票,結果顯示,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陳建仁獲勝。 (人民日報記者 孫立極、陳曉星)

16時消息:綜合媒體報導,台灣地區第14任領導人和第9屆“立委”選舉於16日16時結束投票,進入開票階段。據台灣“中選會”,預計22時之前結束開票,公佈最終結果。

據報導,本次選舉投開票所有15582處,開票順序將依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區域或原住民“立委“,及政黨票順序開票,決定台當局領導人寶座及113席“立委”落於誰家。 “中選會”將動員206406人投開票,並成立368個選務作業中心集中計算機計票,傳送至選情中心統計,上網實時開票。今年也是首度在開票階段允許民眾攝錄影。

國民黨朱立倫攜夫人參與投票

環球網綜合報導2016年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和立法機構第九屆民意代表選舉於今天(1月16日)舉行。據台灣東森新聞雲16日報導,國民黨候選人朱立倫當天上午攜夫人高婉倩一同投票。報導稱,投票日天氣回暖,朱立倫呼籲大家出門投票。朱立倫副手王如玄也參與投票。

【環球網綜合報導】2016年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和立法機構第九屆民意代表選舉於今天舉行。台灣地區下一屆正、副領導人及第九屆民意代表選舉今天同時進行投票、開票計票。投票時間為今日8時至16時,16時以後進行開票計票。全台灣預設置15582個投開票所。按照往屆慣例,如無特殊情況,選舉結果預計今晚揭曉。

早前報導:

中新網1月16日電(王詩堯)2016年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和立法機構第九屆民意代表選舉今天(16日)舉行。選舉結果將成為台灣島內未來政局走向的風向標。

投票率預估七成結果按慣例料晚間揭曉

台灣地區下一屆正、副領導人及第九屆民意代表選舉今天同時進行投票、開票計票。投票時間為上午8點到下午16點,16點以後進行開票計票,選舉結果按照往屆慣例,如無特殊情況,預計今晚即可揭曉。全台灣預計將設置15600個投開票所。

此次選舉,選民將投三種選票,包括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票、區域或原住民民意代表選舉票及政黨票。政黨票是選出全台灣不分區及僑居海外的民意代表,得票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的政黨可以參與分配34席民意代表。

台灣選務主管部門12日公佈選舉人人數: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人人數為18782991人,不分區及僑居海外民意代表選舉人數為18786940人,區域民意代表選舉人數為18305112人,平地原住民民意代表選舉人數為187076人,山地原住民民意代表選舉人數為200029人。

選務主管部門預估,投票率可能為七成,低於上屆的七成六的投票率。

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國、民、親三黨候選人角逐

2016年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有三組候選人,號次依序為1號國民黨籍參選人朱立倫、王如玄,2號民進黨籍參選人蔡英文、陳建仁,3號親民黨籍參選人宋楚瑜、徐欣瑩。

國民黨籍參選人:朱立倫 王如玄

朱立倫,1961年6月7日出生於台灣桃園,1983從台灣大學商學系畢業,後赴美留學,獲美國紐約大學金融學碩士、會計學博士。朱立倫現身兼國民黨主席及新北市市長,曾任台灣行政機構副負責人、桃園縣縣長等職。

競選主軸:“ONE Taiwan,台灣就是力量”。以多彩多元、同心一命的ONE Taiwan前進,象徵“穩”的台灣、“阮(注:閩南話,我、我們)的台灣”,團結就是力量,行動就是力量。

兩岸政見:堅持“九二共識”,以全民利益為依歸,發展兩岸合作;爭取兩岸領導人會面機制化和常態化,等。

副手:王如玄,無黨籍人士,1961年10月2日出生於台北市,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系、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曾任台灣“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台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等職。

大嶼山搶灘阿富汗人蛇殺到

 

南亞人蛇湧港潮未停,大嶼山亦淪為搶灘黑點,更驚現來自中西亞戰亂國家阿富汗的「人蛇」。一批南亞漢昨晨在大嶼山深屈登陸及伺機入市區,被市民發現報警,警方到場拘捕九名外籍人蛇,其中七人來自南亞,其餘兩人來自恐怖活動肆虐的阿富汗,消息稱,阿富汗難民多湧往歐洲,但經內地偷渡來港極之罕見。據悉,警方透過反恐機制和情報系統核查該兩名阿富汗男子身份和背景,以策安全。有學者指,今次阿富汗人蛇潛港,今後亦不排除有敍利亞人蛇,若有極端分子混入,會威脅香港安全,港府必須調查清楚,釋除公眾疑慮。

石內卜阿倫歷文逝世

阿倫歷文飾演石內卜一角,深入民心。

阿倫歷文飾演石內卜一角,深入民心。,阿倫在80年代經典動作片《虎膽龍威》(Die Hard)中的恐怖分子首領Hans Gruber角色亦令影迷留下深刻印象。

除石內卜一角外

憑《哈利波特》(Harry Potter)中霍格華茲魔法學院教授「石內卜」一角而走紅的英國著名男星阿倫歷文(Alan Rickman)於英國時間昨日因癌病離世,享年69歲。阿倫的家人發聲明指演員與導演於一身的阿倫因癌症死亡,他在家人及朋友陪伴下離去。截稿前《哈》片的作者羅林(J.K. Rowling)及三大主角「哈利波特」丹尼爾烈格夫(Daniel Radcliffe)、「妙麗」愛瑪沃森(Emma Watson)及「榮恩」路拔格連(Rupert Grint)均對阿倫離世未有回應。

《鴨王2》首映鬥性感 低胸Iris贏Barbie一「線」

鍾采羲(Iris)前晚出席新片《鴨王2》首映禮,豪晒4吋「事業線」,性感度力壓同場的「寸嘴Barbie」夏尉喻。Iris自稱在該片中性感戲不多,但有SM(性虐)及血腥戲份!

鍾采羲(Iris)、文凱玲(Connie)和何浩文等新片《鴨王2》台前幕後,前晚齊出席該片首映禮,低胸短裙上陣的Iris,豪晒「事業線」,力壓Connie及亦有出席的「寸嘴Barbie」夏尉喻。

Iris稱前晚的打扮是為了配合該片主題,又透露自己在片中性感戲不及其他女演員多,但有SM及血腥鏡頭,她自言最初收到劇本時也有點抗拒,甚至接受不到,看到該等戲份時亦感「心噏」!

身為女主角的Connie表示不介意被Iris的「事業線」搶鏡,還自嘲無謂「獻醜」,她在該片內就有跟何華超和梁敏儀有SM戲,還要被捆綁到像大閘蟹,十分辛苦,她更笑言終明白為何大閘蟹會嘔白泡!性感度亦不及Iris的Barbie,談到在星爺新作《美人魚》的造型被人取笑「醜樣」,她說是星爺要以另類形式來取悅觀眾,自覺可愛及滿意。

婦女公開場合哺乳 被IS女警肢解而死

公开哺乳被IS杀害

叙利亚北部拉卡市一名妇女在罩袍的遮盖下为她的儿子哺乳时,被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的“汉萨旅”女子警察队发现。汉萨旅女警夺走婴儿,将其交给另一名妇女,然后当场杀害这名母亲。

据英国12月30日报道,叙利亚北部拉卡市一名妇女在罩袍的遮盖下为她的儿子哺乳时,被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的“汉萨旅”女子警察队发现。尽管该名妇女已经用全身式罩袍把自己和儿子隔离于公众视线之外,但仍被“汉萨旅”认定为“违反公共道德”。

美財政部擬制裁12公司和個人

【now新聞台】美國準備經濟制裁伊朗、香港、阿聯酋等十二間公司和個人,懷疑他們協助伊朗開發彈道導彈系統。

伊朗在十月試射了長程地對地彈道導彈,聯合國的委員會裁定,是次試射違反了安理會禁止伊朗發展彈道導彈系統的決議案。伊朗在十一月亦試射了另一次導彈。

美國官員向《華爾街日報》透露,財政部準備經濟制裁約十二間伊朗、香港和阿聯酋的公司和個人,懷疑他們協助伊朗開發彈道導彈,是伊朗和西方國家七月達成核協議以來,美國首項針對伊朗的制裁。

伊朗政府未回應制裁的傳聞。伊朗最高精神領袖哈梅內伊早前警告,任何經濟制裁都會視為違反核協議。伊朗一向承認擁有導彈系統,但不認為違反了聯合國的決議案,強調導彈只是防衛用途。

美國財政部鎖定兩個與伊朗有關的網絡,指它們涉及參與伊朗開發導彈系統。當中,阿聯酋一間貿易公司被指協助伊朗取得製造導彈的原材料碳纖維,公司又透過一間在香港註冊的安徽藍德集團,替伊朗取得原材料,和為碳纖維生產線融資。

美國財政部實施制裁的另一個原因是伊朗和北韓合作發展導彈,包括伊朗向北韓國營貿易公司購買組件。過去兩年,伊朗又派技術人員到北韓,參與研究火箭發射器。

美國財政部的制裁措施,包括禁止美國或外國公民跟這些公司有任何商業往來,亦會責令銀行,凍結相關公司和個人在美國金融系統內的資產。

中國國防部:第二艘新航母是完全自主設計

【now新聞台】國防部證實中國正在建造第二艘航空母艦,這艘國產航母是完全自主設計,排水量約為五萬噸,能夠搭載殲15戰鬥機等機種。

有外國傳媒和內地網民早在數個月前,已經聲稱中國正在遼寧建造第二艘航空母艦。國防部星期四首次公開證實有關消息,國防部新聞發言人楊宇軍說,新航母是完全自主設計,排水量約為五萬噸,採用常規動力裝置,能夠搭載國產殲15戰鬥機,以及其他型號艦載機,採用滑躍起飛方式,艦上會配備各類型設備,以滿足任務需求。

楊宇軍說,中國擁有第一艘航母遼寧艦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啟動了第二艘航母研製工作,新航母的設計和建造吸收了遼寧艦科研試驗及訓練的相關經驗,多方面將會有新改進和提升。有關新航母的建設進展,國防部將會陸續發布。

有消息指,新航母中間部位的甲板和機庫已經完全建造完畢,目前正等候安裝升降機配套工作。有內地軍事專家估計,新航母在動力和雷達探測等系統上,可能會有新設計、新技術。遼寧艦是從烏克蘭購入,再改建而成,專家估計新舊航母的戰鬥力相差不大。

楊宇軍重申,中國始終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堅定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及防禦性的國防政策,又說保衛國家海上安全、維護領海主權和海洋權益,是中國武裝力量的職責。

樓市「租平過供」重現

康怡花園有低層單位月供逾1.6萬元,較租金貴近7%。(資料圖片)

【晴報專訊】隨着美國加息,業主憂後市轉差,部分寧願轉賣為租,令租盤增,並願意減租,重現「租平過供」的情況。鰂魚涌康怡花園有業主劈價14%,以1.5萬元租出兩房單位,低於市價,同類單位現叫價630萬元,如息率維持不變,月供逾1.6萬元。

康怡花園N座中層一466呎兩房單位,業主原索租1.75萬元,但因急於在聖誕淡季前起租,累減2,500元至1.5萬元成交,低市價14%。利嘉閣經理吳玉蘭表示,不少業主看淡後市,決定轉賣為租,令近月租盤較暑假時增加一半至65宗,「租客有誠意,都會減價」,議價幅度是近三年前所未見,一般劈價10至15%。

租盤急增 業主紛減價

該屋苑P座低層同類單位,假設以造價630萬,六成按揭、2.15厘及供款25年計算,月供逾1.6萬元,較1.5萬元租金貴近7%。吳指,預計明年上半年租金會回落8%,買家轉買為租的亦會持續增加。

而元朗YOHO TOWN1座中層一393呎兩房單位,業主以11,000元放盤,同樣急於放租遂減價1,000元,以10,000元獲承租,低市價9%。利嘉閣分行經理蔡志和指,現時租盤數目約20個,平均叫租1.1至1.25萬元,料明年上半年租盤會增50%。

其中YOHO TOWN2座中層一393呎單位,現叫價470萬元,同樣以上述按揭及息率等計算,月供逾1.2萬元,較現時最低租金貴逾10%。他估計,本港若跟隨加息不會多於1厘,市民在置業時已進行壓力測試,料不會造成太大影響。

遲買着數 多轉買為租

新樓亦不甘示弱,南豐旗下東涌昇薈,預料明年初才入伙,中原副分區營業經理曹嘉華指,目前約有115個放租盤,「買家都覺得遲買着數,唔少轉買為租」,至今錄得八宗預租個案。同時帶動同區映灣園租務,三房套單位由10月的1.7萬元,減至本月約1.5萬元,跌幅達12%。

呎租$32 近9個月新低

利嘉閣地產研究部最新數據顯示,11月全港50個指標屋苑的平均實用呎租為32.17元,較10月跌2.4%,連續三個月回落,創近九個月以來低位。

另外,據美聯「租金走勢圖」顯示,上月以實用面積計算的平均呎租約33.17元,按月跌約1.9%,是自08年12月後近七年最大的單月跌幅。

利嘉閣地產研究部主管陳海潮表示,美國加息,市場觀望氣氛濃厚,業主紛轉售為租,令租盤湧現,預料明年上半年跌勢較急,達5至8%,明年全年累跌10%,若本港跟隨加息,不排除增加「租平過供」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四章 情報信息

第五章 調查

第六章 應對處置

第七章 國際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第三條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第四條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第五條反恐怖主義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防範為主、懲防結合和先發製敵、保持主動的原則。

第六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第七條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並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助防範、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恐怖活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十二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於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複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複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复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於在判決生效後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義意識。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恐怖活動預防、應急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宗教、互聯網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加強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並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網信、電信、公安、國家安全等主管部門對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保存相關記錄,協助進行調查。對互聯網上跨境傳輸的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技術措施,阻斷傳播。

第二十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第二十一條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生產和進口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踪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踪標識物。

運輸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

有關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嚴密防範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擴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可以決定對生產、進出口、運輸、銷售、使用、報廢實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現金、實物進行交易或者對交易活動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條發生槍支等武器、彈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開展調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製作、生產、儲存、運輸、進出口、銷售、提供、購買、使用、持有、報廢、銷毀前款規定的物品。公安機關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門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並立即通報公安機關;其他單位、個人發現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督促有關建設單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樞紐、城市公共區域的重點部位,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範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宣揚極端主義,利用極端主義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的,應當及時予以製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發現極端主義活動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將有關人員強行帶離現場並登記身份信息,對有關物品、資料予以收繳,對非法活動場所予以查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宣揚極端主義的物品、資料、信息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對被教唆、脅迫、引誘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或者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和監護人對其進行幫教。

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服刑的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的管理、教育、矯正等工作。監獄、看守所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根據教育改造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可以與普通刑事罪犯混合關押,也可以個別關押。

第三十條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在刑滿釋放前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服刑期間的表現,釋放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應當聽取有關基層組織和原辦案機關的意見。經評估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議,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於確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在罪犯刑滿釋放前作出責令其在刑滿釋放後接受安置教育的決定。決定書副本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被決定安置教育的人員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安置教育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安置教育機構應當每年對被安置教育人員進行評估,對於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見,報決定安置教育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被安置教育人員有權申請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檢察院對安置教育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遭受恐怖襲擊的可能性較大以及遭受恐怖襲擊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活動、設施等確定為防範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二)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更新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

(三)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準和實際需要,對重點目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相關係統正常運行。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九十日。

對重點目標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單位、場所、活動、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對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應當調整工作崗位,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予以扣留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營運單位應當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掌握重點目標的基礎信息和重要動態,指導、監督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履行防範恐怖襲擊的各項職責。

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重點目標進行警戒、巡邏、檢查。

第三十七條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密防範針對航空器或者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在重點國(邊)境地段和口岸設置攔阻隔離網、視頻圖像採集和防越境報警設施。

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應當嚴密組織國(邊)境巡邏,依照規定對抵離國(邊)境前沿、進出國(邊)境管理區和國(邊)境通道、口岸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邊地區的船舶進行查驗。

第三十九條出入境證件簽發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恐怖活動人員和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有權決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第四十條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發現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或者涉嫌恐怖活動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並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檢驗檢疫機關發現涉嫌恐怖活動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並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旅遊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境外投資合作、旅遊等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中國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駐外機構、設施、財產加強安全保護,防範和應對恐怖襲擊。

第四十二條駐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範制度和應對處置預案,加強對有關人員、設施、財產的安全保護。

第四章 情報信息

第四十三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實行跨部門、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蒐集工作,對蒐集的有關線索、人員、行動類情報信息,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統一歸口報送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對重要的情報信息,應當及時向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對涉及其他地方的緊急情報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地方。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靠群眾,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基層情報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因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依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和對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對於在本法第三章規定的安全防範工作中獲取的信息,應當根據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的要求,及時提供。

第四十七條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以及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有關情報信息進行篩查、研判、核查、監控,認為有發生恐怖事件危險,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應對處置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可以根據情況發出預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通報做好安全防範、應對處置工作。

第四十八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義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違反規定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調查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到恐怖活動嫌疑的報告或者發現恐怖活動嫌疑,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迅速進行調查。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嫌疑人員進行盤問、檢查、傳喚,可以提取或者採集肖像、指紋、虹膜圖像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並留存其簽名。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關情況的人員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地點接受詢問。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相關信息和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根據其危險程度,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約束措施: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指定的處所;

(二)不得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從事特定的活動;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特定的場所;

(四)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公安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其遵守約束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採取前兩款規定的約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不需要繼續採取約束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本章規定的有關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應當解除有關措施。

第六章 應對處置

第五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針對恐怖事件的規律、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分級、分類製定國家應對處置預案,具體規定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範、應對處置程序以及事後社會秩序恢復等內容。

有關部門、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應對處置預案。

第五十六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各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指揮機構,實行指揮長負責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人可以擔任指揮長,也可以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指揮長。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別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生的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

第五十七條恐怖事件發生後,發生地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確定指揮長。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按照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指揮長的統一領導、指揮,協同開展打擊、控制、救援、救護等現場應對處置工作。

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對應對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調動有關反恐怖主義力量進行支援。

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第五十八條發現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處置,並向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發現正在實施恐怖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控制並將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尚未確定指揮長的,由在場處置的公安機關職級最高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的,由在場處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職級最高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現場應對處置人員無論是否屬於同一單位、系統,均應當服從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指揮長確定後,現場指揮員應當向其請示、報告工作或者有關情況。

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襲擊的,國務院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商務、金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旅遊、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對處置預案。國務院外交部門應當協調有關國家採取相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嚴重恐怖襲擊後,經與有關國家協商同意,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外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第六十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條恐怖事件發生後,負責應對處置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對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鎖現場和周邊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有關場所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三)在特定區域內實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對特定區域內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檢查;

(四)在特定區域內實施互聯網、無線電、通訊管制;

(五)在特定區域內或者針對特定人員實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八)組織志願人員參加反恐怖主義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九)其他必要的應對處置措施。

採取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省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或者批准;採取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應對處置措施應當明確適用的時間和空間範圍,並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二條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備、攜帶武器的應對處置人員,對在現場持槍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方法,正在或者準備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緊急情況下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條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信息,由恐怖事件發生地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導、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准外,不得報導、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第六十四條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幫助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生活、生產,穩定受影響地區的社會秩序和公眾情緒。

第六十五條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適當的救助,並向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及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衛生、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為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心理、醫療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恐怖事件立案偵查,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結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對恐怖事件的發生和應對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分析、總結評估,提出防範和應對處置改進措施,向上一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

第七章 國際合作

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合作。

第六十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政策對話、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在不違背我國法律的前提下,邊境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或者中央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與相鄰國家或者地區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第七十條涉及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並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七十二條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國家對反恐怖主義重點地區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對應對處置大規模恐怖事件給予經費保障。

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建立反恐怖主義專業力量,加強專業訓練,配備必要的反恐怖主義專業設備、設施。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指導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力量、志願者隊伍,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七十五條對因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或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七十六條因報告和製止恐怖活動,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作證,或者從事反恐怖主義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

(三)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變更被保護人員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採取不公開被保護單位的真實名稱、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護單位,對被保護單位辦公、經營場所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國家鼓勵、支持反恐怖主義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開發和推廣使用先進的反恐怖主義技術、設備。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的緊急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因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補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補償。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條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二)以恐嚇、騷擾等方式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三)以恐嚇、騷擾等方式乾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嚇、騷擾等方式乾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歪曲、詆毀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煽動、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動、脅迫群眾損毀或者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八)煽動、脅迫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

(九)煽動、脅迫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

第八十二條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窩藏、包庇,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

(三)未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第八十五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第八十六條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踪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踪標識物的;

(二)未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

(三)未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決定的管製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條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的;

(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

(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五)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約束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條新聞媒體等單位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報導、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或者未經批准,報導、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九十三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第九十四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違反規定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回複檢舉、控告人。

第九十五條對依照本法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收繳的物品、資金等,經審查發現與恐怖主義無關的,應當及時解除有關措施,予以退還。

第九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同時廢止。來源新華社)

法國鞋王Roger Vivier秋冬系列包羅多款搶眼奪目的配飾

隨著今晚平安夜的到來,派對黃金期正式展開。 Party Queen除選購「戰衣」之外,用作配襯的手袋及鞋履亦不能馬虎。法國鞋王Roger Vivier秋冬系列包羅多款搶眼奪目的配飾,讓妳輕易打造別具個人風格的吸睛造型。

銀色蛇皮Miss Viv’手袋(左)、金屬色Belle Vivier Trompette高跟鞋(右)。
出席派對宴會,穿上一襲漂亮晚裝裙輕易令妳成為焦點,但配飾如鞋履、手袋等也不可輕視,同樣可提升個人品味,令妳突圍而出。以鞋履聞名的Roger Vivier,今季推出多元化的選擇,包括Sky Scraper Bootie、Sphere、Derby Shoes及Sneaky Viv’等系列,並採用施華洛世奇水晶、閃片及窩釘等閃亮裝飾襯托,搶眼之餘,又適合配搭不同宴會造型。若鍾情時尚型格打扮,不妨考慮鞋身密鋪閃片或窩釘的Sky Scraper短靴,又或品牌首次推出的Sneaky Viv’休閒鞋,其招牌方扣鑲嵌施華落世奇水晶,華貴時尚。另高跟鞋也是配搭派對裝的不二之選,首推品牌的Sphere系列,設計靈感源自Mr. Roger Vivier於1953年首創的鞋款,鞋跟上飾以精緻的金屬圓球,部分更用上水晶球,又或於鞋頭及鞋背飾以特大蝴蝶結點綴,盡展華貴​​柔美的氣派。
手袋同是女士出席派對宴會的「最佳拍檔」,品牌熱賣的Miss Viv’手袋,新推絲絨質感配以施華洛世奇水晶方扣,大方高雅,備有黑色、深藍、粉紅及紅色選擇,僅於香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