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邓邓喜欢唱歌跳舞,妈妈出于信任将手机给了儿子,没想到,在用钱的时候,发现手机微信钱包里的钱竟不翼而飞。经调查才发现,原来儿子把近6000元打赏给了网络女主播。
男孩打赏女主播
在潘女士的微信钱包交易记录中,记者发现,消费主要集中在8月17日到8月20日,最为集中的就是8月17日下午1时至5时之间,给女主播送礼物间隔最短的一两分钟一次,4天总共买星币送礼物花去近6000元,而仅17日下午的短短4个小时里,就花去4700多元。
据邓邓称,他只知道拿星币送主播,却不知道星币是要钱买的,充值金币的过程是他同学交给他的。对于男孩打赏女主播的行为,邓邓母亲潘女士表示,是自己对孩子疏于管教,但是还是把他打了一顿,希望以后别再这样了。真是打在儿身,痛在娘心啊。
潘女士想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维权,要回这笔钱。
谣言:打赏主播是自愿行为,钱要不回来了。
真相: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属于无效行为,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要回这笔钱。
男孩打赏女主播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说,目前未成年人花钱打赏主播屡见不鲜。在民法上,这种网络空间的“打赏”,可以视为一种赠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邓邓的情况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男孩打赏女主播”事件发生后,孩子家长,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该行为就被认为有效。显然,4天花费近6000元用于打赏的行为,是与10岁孩子的认知不相对应的,因此属于无效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直播平台向对方返还钱财,并提交相关证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诉讼程序。
男孩打赏女主播,4天花掉6000元,这是未成年人不懂事所做的错事,但是其父母应该多教育,养不教父之过,希望以后这样的熊孩子能越来越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