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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突顯《防賄條例》漏洞 郭榮鏗促盡快修例

曾蔭權案突顯《防賄條例》漏洞 郭榮鏗促盡快修例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今被加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是律政司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案件證明《防止賄賂條例》的漏洞,部分較易入罪的條文不適用於特首,以致控方要引用舉證門檻較高的條文控告曾蔭權,促請政府盡快修改法例,不能再拖。

身兼大律師的郭榮鏗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8條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因此控方要引用舉證要求更高的《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控告曾蔭權,兩者的法律基礎很不一樣,前者「比較簡單」,只要收受利益後沒有申報和沒有合理解釋,就可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但第4條卻要證明「有收受、也有同時間承諾會行使公權力,作出一些決定,方便你或對你有益」,始能入罪。

郭榮鏗表示,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數年前已建議修改有關條例,他上月已向律政司提交私人條例草案,要求改革《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只要被檢控人士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收受利益,便可入罪,並提出條例適用於在任特首,當取得律政司的證書後,便會正式把私人草案提交立法會和政務司司長。

高院第三度提訊 曾蔭權被加控一項收受利益罪

高院第三度提訊 曾蔭權被加控一項收受利益罪 — 星島日報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行為失當兩罪,今早第三度在高院提訊。曾蔭權今正式被律政司加控一項收受利益罪及修訂兩項原有的行為失當罪的內容。新加的收受利益罪,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再訊,並已訂於明年1月3日正式審訊。

曾蔭權今被加控罪名為「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是律政司首次引用。

律政司加控曾蔭權收受利益罪名,是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即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收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曾蔭權作出以下的行為,即考慮和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包括10年4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為提供數碼聲音廣播服務而提交的聲音廣播牌照申請。該申請獲曾蔭權憑其行政長官同行政會議身分,在行政會議10年11月2日及11年3月22日舉行的會議中原則上批准和正式批出。

另雄濤在10年9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為交還用於提供調幅AM電台服務的聲音廣播牌照而提交的申請,該申請獲曾蔭權憑其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於10年11月2日及11年3月22日舉行的會議中原則上批准和正式批給,以及2011年7月11日為使李國章以該公司董事兼主席身分對數碼作出控制而提交的申請,該申請獲曾蔭權憑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身分在行政會議中即於2012年1月20日舉行的會議中批准。

曾蔭權與夫人鮑笑薇將於早上9時30分到達高等法院應訊。案件在高等法院第七號的科技法庭進行。

法庭記者:徐曉伊

建立時間:09:05
更新時間: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