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司法史首例 庭上被質疑「癲狂」 裁判官通緝大狀
私人執業十八年的梁耀祥大律師,於去年底接辦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理的一宗交通案件,案中被告為泰籍人士,被控一項「行人疏忽」罪名,指控其過馬路時,未有遵從斑馬路指示。案件審訊至昨日已逾四十天,律政司由外聘大律師關文渭出戰。
大律師涉侮辱法官
一宗簡單交通案件,原預計兩、三天便審結,卻花了十倍時間。聆訊期間,梁大狀及何官針鋒相對。直至上周一,梁大狀未有依時出庭代辯,只由事務律師向何官解釋,他因沒再收到被告的指示,故決定撤退案件,改由事務律師繼續抗辯。何官認為,梁大狀此舉不尊重法庭,也不尊重她本席,所以根據《裁判官條例》第九十九條簽發通緝令,緝拿梁大狀歸案。有關手令同日發給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處理。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九十九條「判處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的人或判處使用侮辱性言語」,即當裁判官在執行職責時,如任何人向裁判官或在其前作任何侮辱性行為,或使用任何威脅或侮辱性詞句,或如有人作出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行為或使用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詞句,則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罪犯第三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
梁耀祥澳洲法律系學士畢業,二○○一年成為私人執業大律師,其大律師辦事處位於中環雲咸街。根據大律師公會資料顯示,梁耀祥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大律師公會內部紀律執行委員會裁定四項行為失當的指控證明屬實,予以譴責,其中兩項指控的懲罰是暫時吊銷大律師執業資格共三個月,以及須支付委員會事務費用五萬元。梁不服公會裁決及處分,向上訴庭提上訴,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遭上訴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