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外國主教打「宗教牌」促放黎智英 A4聯盟強烈譴責
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美國公然干預香港司法獨立,該國反華政棍組成的所謂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出於「以港遏華」的政治動機,日前竟敢發出名為「One City, Two Legal Systems: Hong Kong Judges’ Role in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的所謂「研究報告」,不僅點名恐嚇29名香港國安法官,亦膽敢揚言要求華府制裁法官們,妄圖踐踏香港法治!該委員會主席Chris Smith更在聽證會上,點名指責胡雅文法官及郭偉健法官損害香港法治,應予以制裁。
筆者詳閱這份16頁的所謂「報告」,內容荒謬至極,表面在分析數宗國安案件,實則列舉莫須有理由,例如指責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有損公正,但所持的法理根據穿鑿附會,難以成立。報告後半段更公然針對曾處理國安法的法官,上至終院首席法官,下至裁判法院裁判官,企圖一網打盡地干預香港司法機構的獨立運作,其心可誅!
更甚者,這並不是美方首次打壓香港法官,早在2021年11月,美國「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USCC)的年度報告中,就曾特別點名恫嚇批評多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包括終院法官林文瀚、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及總裁判官蘇惠德,質疑其審案的公正性。
香港法官豈會怕美國的恫嚇制裁
自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由行政長官依法任命的指定法官們,一直緊守崗位,無畏無懼地捍衛公義,從未出現任何臨陣退縮,辜負司法任命的情況!
2021年11月,各級法庭在一日之內收到多達四封「腐肉信」進行恐嚇,其後證實是流竄台灣的香港暴徒「何歡喜」所寄的,此狂徒早前亦曾向西九龍及沙田法院寄「粉末信」針對兩名法官。2021年7月,審理「唐英傑案」的三名高院法官收到「放炸彈」及「斬死你」的電話恐嚇;2021年5月,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判處涉黑暴的非法集結案被告罪成後,隨即被多次電話恐嚇;2021年5月至7月期間,主審多宗黑暴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長期遭受狂徒以傳真方式滋擾恐嚇;而裁判法院的總裁判官蘇惠德作為首批國安指定法官,曾因拒絕黎智英保釋及處理「非法初選案」而多次遭受電話恐嚇、網絡抹黑污衊等人身攻擊。
除了狂徒接連恐嚇,美歐多國駐港領館也像「八國聯軍」般,派外交人員多次旁聽庭審,意圖向法官施壓,更在「非法初選案」審訊期間,歐盟及英美先後譴責特區政府,更無理要求法庭釋放47名疑犯。
司法任命經得起外國勢力的高壓考驗
香港的司法獨立有穩固的法律支持。首先,基本法第2條列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區享獨立的司法權,第19條再次申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第85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基本法第92條則規定,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正如司法機構過往多年所強調的,法庭的職責是依法審案,不受任何政治立場所影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受基本法第25條所保障的。此外,基本法第39條確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以國際標準保障人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的第一條及第22條亦重申人人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香港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職責時,必須本着持正不阿、無懼無偏的精神誠實行事,切實遵守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V部「司法誓言」的規定,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這個司法誓言亦符合基本法第104條的宣誓規定。
法官須大公無私地主持正義,絕無任何偏頗,更不受政治考慮的影響,這在司法機構訂立的《法官行為指引》(《指引》)有詳細規範。在《指引》B部指導原則的「大公無私」部分,闡述了四大重點(第21-24項),指出大公無私的精神是當法官的基本條件,法庭要秉行公義,而且必須做到有目共睹,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其中第24項更列舉多項可能引起外界感到法官不公正的情況,例如令大眾感到法官持有或贊同政治立場或見解。
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非常重視對於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障,第4條要求特區在維護國安的同時,積極尊重及保障人權,須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在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所享有的各類權利和自由。香港法庭過往的案例,亦確認香港司法機關在實施及執行國安法時,須保障及尊重香港居民在基本法及國安法下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Kwok Cheuk Kin v Chief Executive of HKSAR, HCAL 1405/2020)。
香港國安法第5條重申無罪推定、一罪不兩審、保障公平審訊等重要法治原則,切實保障國安案件嫌疑人的人權。這些法律原則早已存在於香港現有成文法及慣用的普通法之中,例如《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規定了「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列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
國安法指定法官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4條進行任命,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獲任命的法官一如既往,不受干預地履行司法職務,依法獨立審理案件。正如香港國安法通過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20年7月2日的聲明所強調的:「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這個做法鞏固了一個原則,就是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
各級法院的國安法指定法官亦不負眾望,在兩年來多宗國安案件公正透明的審訊過程,以及不偏不倚依法頒布的判詞中,證明了香港國安法的成功實踐。雖然受限於司法傳統,法官們不便直接反駁外國勢力的謬論,僅能由特區政府、律政司及兩大律師組織代為駁斥,但法官們以實際行動堅守崗位,證明西方干預司法的惡行是徒勞無功的,更證明國安法下的司法任命經得起外國勢力的高壓考驗!
香港法官們鐵骨錚錚,怎會畏懼美國政棍這次下三濫的卑鄙無恥恫嚇制裁的手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