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嘉威涉猥褻未成年少女 警方檢調涉及其她受害人
舞台劇導演及演員黃嘉威於2013年至2016年間涉嫌誘未成年少女拍裸照,以及要求女方為他口交並拍下影片,黃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今(20日)被押解往西九龍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他申請保釋被拒,須還押至10月15日再訊以待警方調查。控方指稱,被告在涉案期間幾乎每個月都帶事主到賓館一次,涉為她拍裸照、進行口交甚至其他行為。
被告黃嘉威(37歲)今出庭時看來憔悴,聽取控罪後點頭表示明白內容。控罪指,被告於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30日期間,在荃灣區一間賓館內,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事主X作出猥褻行為;以及被控於同一時段內,在荃灣區一間賓館為X拍攝裸照及口交影片。
控方指稱,X現年已18歲,她於13歲時在網上平台認識被告。被告當時自稱攝影師及及導演,邀X拍照,X同意。二人遂到荃灣區一間賓館,在房間內為X拍裸照,期間替X蒙眼及要X為他口交,X照做。在她13至16歲這段未成年階段期間,二人幾乎每月一次到該賓館,作拍照、口交等行為。
直至X現年18歲,其男友於今年8月從X的電話內發現一些訊息及照片後揭發事件,X決定報警。其後警方將被告拘捕,在警誡下被告曾有招認。其後警方在被告的電腦內檢出與其他若干未成年少女口交、性交影片,當中包括SM性虐內容,故警方須繼續調查是否涉及其他受害人。
裁判官考慮案情嚴重,憂慮若准被告保釋或會滋擾證人及干擾調查,故拒絕其保釋申請,並提醒被告有權向原訟庭申請保釋。此外,被告將於本月28日覆核保釋申請。